关于召开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
通 知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8月29日(星期五)上午8∶30在县人大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期半天。
建议本次会议议程为:1.人事任免;2.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枞阳县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3.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枞阳县2024年县级财政决算(草案)和202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4.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5.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6.评议县人社局工作;7.评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8.听取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9.审议《枞阳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草案);10.审议《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督办办法》(草案)。
列席会议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各1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县城管局、县残联、县经开区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报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请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议题安排
附件: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议题安排
时间 |
地点 |
主持人 |
内 容 |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
8 月 29 日
上 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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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人 大 办 公 楼 四 楼 会 议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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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吴 峰 |
1.人事任免;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2.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枞阳县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经开区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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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枞阳县2024年县级财政决算(草案)和202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2024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残联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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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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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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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议县人社局工作;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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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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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听取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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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枞阳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办、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钱铺镇、项铺镇、白梅乡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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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督办办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