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朱仲文辞去枞阳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7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满,朱仲文提出辞去枞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朱仲文辞去枞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