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李春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
决定
(2025年1月16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李春为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和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