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24年7月31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枞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及《关于枞阳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在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设立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挂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
二、在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设立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加挂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