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十)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一)同频共振,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对标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县法院与县经开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所、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席共商,积极探索建立闲置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府院联动机制,将有效盘活现有低效资产、闲置资产作为激活经济增量的重要突破口,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提供司法保障。制定《民营企业家约见法院院长制度》,聚焦市场主体司法需求,走出去主动问需,请进来开门纳谏,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关口前移,司法赋能社会治理。主动将法院工作嵌入县域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立足实际、扎根基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以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今年来,县法院联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650起,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村组、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深化联动立案,搭建为民“连心桥”
(一)联动立案减轻群众诉累。院党组高度重视立案工作,针对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短板,及时组织了立案庭与基层法庭召开专题会议,推进法院立案庭与基层法庭联动立案顺畅衔接、高效协同,提升立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沟通奔波成本,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和纠纷在院时间,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除按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受,当场登记立案,今年来共网上立案452件,邮寄立案745件,院机关立案庭基层法庭联动立案185件。
(二)完善“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实现了革命性、跨越式、深层次发展。诉讼服务大厅可立案、可调解、可裁判、可服务,涵盖引导辅导、多元解纷、窗口服务、自助服务、信访接待、宣传服务6大功能区,成为诉讼服务“大超市”。秉持司法为民,严格把控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依法通过通知专业机构书面答复、补正鉴定评估文书、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质证等方式解决对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有异议问题,缩短鉴定评估整体用时,减少当事人经济成本。
三、优化诉讼服务,按下诉讼“快捷键”
(一)集约服务在线诉讼提高效率。将线上、线下诉讼有效融合衔接起来,让诉讼更为灵活、便民;同步建立健全网上缴退费工作机制,规范案款管理;开启“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模式,通过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优质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速度和司法公正。
(二)坚持传统服务优化与数字智能服务并行。设立退役军人、残疾人、孕妇、老年人等绿色通道,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诉讼模式,为行动不便当事人上门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指引和辅导,通过人性化的诉讼服务,让他们摆脱“数字鸿沟”带来的隔阂。
四、提升审判质效,传递法治“好声音”
(一)加强内部监督,统一裁判尺度。制定了《关于案件阅核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把好监督管理关、案件质量关、审判效果关,实现集体会诊、业务指导,及时发现解决案件裁判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一审民事案件发改率、服判息诉率质效指标持续向好。
(二)加强释法说理,增强裁判公信。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增加释法说理评查项目,开展“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及典型案例的评选,并将案件评查结果与绩效考评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和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法官办案质效。加强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代理人的沟通交流,开展判后答疑和案件回访工作,着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努力做到“有疑问、必答复,有答复、必及时”,进一步提升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的认可度、满意度、接受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练就过硬“真功夫”
(一)开展主题教育,激发实干担当强大动能。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长期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持续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在党的创新理论和司法审判实际相结合上下功夫,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落实体现到具体案、具体事、具体人上。积极推广使用“先让礼让工作法”,助益基层社会治理。
(二)强化岗位培训,提高司法服务能力水平。认真落实新考核指标体系,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关注效果,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健全全员绩效考核,注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三个素质建设。深入推进审判辅助力量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常态化开展学习型法院创建,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全力提升干警业务能力本领。强化自我革命,推深做实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抓好“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的贯彻执行,切实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