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的办法(试行)
(2025年12月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机制,规范法官、检察官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入员额满两年的县人民法院法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下简称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履职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为评议对象近两年的履职情况: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司法办案、管理等职责情况;
(二)个人及所管团队办案的主要具体质效指标、所办代表性案件、有影响的正面或负面案件、发挥促进社会治理功能等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监督、提升业务能力素质等情况;
(四)职业操守、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情况;
(五)履职评议工作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开展履职评议应当制定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评议时间、评议名额、评议程序及相关要求等具体事项,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评议对象由履职评议工作组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协商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县人大、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名单及履职评议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评议对象按要求参加履职评议。评议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评议对象应当认真严肃对待履职评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情况报告应当由评议对象本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
第九条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评议工作组报送评议对象近两年办结案件清单(含办理结果),并以表格形式提供报告人报告期内所办案件量统计和质效分析对比数据、与履职办案有关的研究成果、工作中的奖惩等情况,同时审核报送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履职评议工作组可以采取召开动员会、民主测评、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案件质量评查、意见征集、调阅资料和临庭听审等方式,了解评议对象平时表现、听取意见建议,为撰写调研报告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根据工作需要,履职评议工作组可以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履职评议工作。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履职评议工作组负责确定,评查标准及程序按法院、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结束后,履职评议工作组综合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及调研评查情况,形成履职评议调研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综合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履职评议工作组的履职评议调研报告后,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履职情况报告和履职评议调研报告等资料作为常委会会议评议评议对象的重要参考资料,书面提交常委会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 综合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县人大常委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或表决的方式进行。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50%的为不满意,其他为基本满意。综合评议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综合评议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履职报告予以通过,评议对象在次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情况。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评议对象次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书面报告需再次接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后,县人大常委会将综合评议结果及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时报送县委,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
履职评议结果纳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评议对象的考核范畴,作为考核绩效、调整等级以及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履职评议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履职评议工作组交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次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不到位的,可再次进行评议,或由履职评议工作组研究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履职评议工作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评议工作便利干预、影响司法案件办理。
评议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组织、个人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探询或者泄露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评议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依法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