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2023年9月6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县人大代表应当时刻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光荣使命,珍惜代表荣誉、树立代表形象,发挥代表的示范带头作用,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干事创业的表率、维护稳定的表率、为民服务的表率、促进发展的表率。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发扬“枞阳发展、奋斗有我”的主人翁精神,为加快建设“工业强、县域富、生态优”现代化美好枞阳贡献人大代表力量。
县人大代表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做到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
(二)坚持法治观念,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三)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全县工作中心,聚焦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四)坚持人民至上,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坚持廉洁自律,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做到“忠专实、勤正廉”。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掌握履职必备知识,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本领,更好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和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掌握实情、找准问题、提出建议,更好地体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形成注重调研、贴近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做好准备。
(二)按照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每年提出议案或建议不少于1件。
(三)正确有效行使好选举权和表决权,自觉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意志。
(四)出席代表大会时,要自觉遵守大会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大会的纪律要求,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五)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在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请假的,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未经批准,届内缺席1次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县人大代表中通报;届内缺席2次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县人大代表届内请假2次以上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县人大代表中通报,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一)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季度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1次。
(二)任期内应当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体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县委、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活动,担任工作监督员等与代表履职有关的社会职务。
(三)要与原选区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研走访、代表主题活动、代表履职平台(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室)等,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到代表联络站接待群众不少于1次。
(四)要自觉接受原选区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填写代表履职档案,任期内一般应当向原选区报告履职情况1次,并接受评议。
(五)积极参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六)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县人大代表热爱人大工作、积极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应评选为优秀代表,并给予表彰。
县人大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必要时予以提醒谈话。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从事与代表身份不符合的行为,不得以代表名义牟取私利,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行政案件,不得接受任何与代表履职有关的社会性赞助,维护好代表形象。
县人大代表违纪违法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经法定程序,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或因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