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实施办法
(2023年9月6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以下简称调研)工作,提高调研实效,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县委关于在全县大兴调查研究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应当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全县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和中心工作推进落实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选题,调研课题主要围绕以下方面确定:
(一)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深入了解的问题;
(六)上级人大安排的调研课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调研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调研方案。调研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起草、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内容应当包括调研的目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具体时间地点、方法步骤、成果体现等。
第四条 调研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调研组。调研组组长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关工作机构人员为主,可以邀请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人员、人大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条 调研组组成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掌握调研方法和步骤,明确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条 调研应当综合采用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座谈交流、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多种方式,必要时可以运用网上调查、大数据采集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重要课题的调研可以与乡镇人大联动开展。
第七条 调研组应当深入一线、深入实际,认真听取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八条 调研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的明确、有的放矢,注重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第九条 实地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应当召开会议,对调研掌握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并集体分析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对策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确定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调研报告初稿形成后,调研组应当集体讨论修改,力求做到有实情、有事例、有数据,观点鲜明、重点突出、建议可行。
第十一条 调研报告经调研组组长审阅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决定调研成果的运用途径:
(一)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的会前调研,应当将调研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时参考;
(二)围绕县“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开展的专题调研、执法调研,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的调研报告印送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反馈;
(三)围绕人大工作和建设开展的专题调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必要时就有关事项向县委或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或请示;
(四)对调研中发现的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突出问题,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作出决议决定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事项的监督;
(五)调研报告可以在县人大门户网站刊登,可以向有关主流媒体或上级人大刊物推介,扩大调研成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调研工作的统筹协调,避免多个调研组在同一时段到同一地点调研。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