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23年2月24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渠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公民经批准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会议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居住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旁听。
第四条 每次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民旁听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确定后,在枞阳县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公民旁听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旁听公民由本人申请和直接邀请两种方式产生。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会议的,于会议召开二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登记,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相关议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报名登记情况,于会议召开一日前确定并通知旁听人员。
直接邀请旁听会议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被邀请人员旁听会议。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委托推荐旁听人员。
第七条 旁听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议地点报到,领取会议相关材料,在指定区域就座旁听会议。会议期间,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从事与旁听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旁听公民不参加会议表决和发言,如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后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或口头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 旁听公民参加会议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