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
督办办法
(2025年8月29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一条 督办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统筹协调,相关机构共同参与,乡镇人大配合督办。
第二条 督办对象是指代表建议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主办、协办部门和单位(简称承办单位)。
第三条 督办方式为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代表工委协调督办、工作机构跟踪督办、人大代表参与督办、乡镇人大配合督办。
(一)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对事关全局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代表建议,确定若干件为县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根据分工领衔督办,相关工委具体落实,督办结果向主任会议汇报。
(二)代表工委协调督办。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加强与县政府督查室及承办单位联系,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事中、事后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情况。根据需要向主任会议提出督办建议,并做好督办工作协调服务。
(三)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联系、业务熟悉的优势,对所联系的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跟踪督办。
(四)人大代表参与督办。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相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督查,对办理进度、成效不满意的,督促承办单位分析原因,认真研究,继续办理,直到提议代表满意为止。
(五)乡镇人大配合督办。邀请乡镇人大负责同志参与代表建议涉及辖区事项的督办工作。同时,乡镇人大配合做好督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
第四条 督办主要内容
(一)承办单位办理机制、制度是否健全,登记核对、会议研究、办理落实、领导审核、行文答复、面复代表、公布公开、总结归档等工作流程是否到位。
(二)代表建议办理成效和答复情况;承办单位办前、办中、办结与代表联系沟通、到乡镇人大代表联络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站)听取代表意见情况;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情况;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情况。
(三)对领导批示的或需协调处理的代表建议的落实情况;一些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代表建议,要及时催办;对办理建议数量多,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要重点督办。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现场察看、听取汇报、座谈讨论、查阅资料、代表评议、专题询问等方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组织代表对往年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强化对督办结果的运用,防止办理工作重答复、轻落实。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就每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提出初审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