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5年8月29日枞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不断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报经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差额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当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实施、代表票决、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推进。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公开征求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健全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和进基层实践站等方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综合考虑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反馈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意见情况。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筛选,并组织县有关部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形成初选建议项目。初选建议项目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之前,应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
对于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续建以及配套主体项目的辅助建设等项目,一般不列入初选建议项目。
第八条 初选建议项目拟定后,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民生实事正式候选项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说明后,决定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说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听取关于人大代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票决。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明确项目预定应选数、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 20%-30%)、表决方式、公布方式等,经人大代表审议,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入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项目数量多于票决办法规定的应选项目数量时,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如获得赞成票相等不能一次确定的,由大会主席团票决确定。获得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项目少于应选项目数时,由主席团确定是否另行票决补足。票决结果在大会上宣布,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2个月内,对大会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要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如作出相应调整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集中视察、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县人民政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机制,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见效。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小组,开展日常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民生实事项目满意度测评结果和实施情况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监督,推动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