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磐石辞去枞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磐石辞去枞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8年8月3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磐石辞去枞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