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建立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为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5月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枞阳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制度》,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一是明确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常委会活动、做好分工工作和联系本选区选民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和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分别联系2名以上县人大代表,每年开展走访活动不少于2次。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走访、参加代表活动、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以及电话、电邮、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二是明确内容。包括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地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和代表视察活动,征求代表意见,了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等落实情况;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了解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反映等。
三是明确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为代表知情知政、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负责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按规定转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和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对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负责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截留和隐匿,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报告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议上提出。